國貿局公告「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」,並自112年5月18日起生效

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「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(如附件)」,並自112年5月18日起生效,敬請查照。
 
※有關第6115節下之襪類產品,未於每雙本體上附縫產地標籤者,應於最小販售單位(相同貨品)上,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、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。